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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34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士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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