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吳昇龍
- 被告
-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大明
- 被告
- 李香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3,50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643,58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1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小數位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43,500,000 43,500,000元 2 利息 40,500,000 114/12/2 114/12/22 (21/365) 6% 139,808元 3 利息 2,000,000 114/12/15 114/12/22 (8/365) 6% 2,630元 4 利息 1,000,000 114/12/16 114/12/22 (7/365) 6% 1,150元 小計 43,643,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