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
- 原告
- 林淑美
- 原告
- 兼 上
- 送達代收人
- 郭德昌
- 被告
- 黃清濱 址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0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醫簡字第2號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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