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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全字第13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游芯瑜

聲請人
黃逸耘
相對人
楊瑾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裁定,未經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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