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聲字第44號
- 聲請人
-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鈴
- 相對人
- 呂宸萌即呂文俊即張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前鎮戶政事務所,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轉讓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