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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司聲字第5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陳坤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權讓與事件,聲請人欲以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又相對人現籍設於高雄○○○○○○○○,有相對人戶役政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惟實無可能居住於該處,此外,相對人亦無出境或在監在押之情,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住所確非因自己之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記: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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