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00號
- 原告
- 陳琪予
- 訴訟代理人
- 陳藝方
- 被告
- 鄭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8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小字第1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8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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