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19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楊宜臻
楊詠珽
王靖喻即楊王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86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8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28,869元 114年7月1日 清償日 1.775%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