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022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莊心雅
- 被告
-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778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61,778元 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1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7日止 0.2595% 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3年3月26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