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17號
- 原告
- 徐芝蘭
- 被告
- 鍾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86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8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