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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徐芝蘭
被告
鍾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86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2,8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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