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3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紋卉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被告
- 穆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75元,及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