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7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訴訟代理人
- 陳靜怡
- 被告
- 陳宜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萬1,542元,及其中2萬3,523元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73元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及其中1萬元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4萬3,232元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1,542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