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75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柯易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融
- 被告
- 李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421元,及其中新臺幣72,235元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4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