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0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于宜新
呂宮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2,358元,及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萬2,3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