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琮祐
- 被告
- 曾于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6,264元,及自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6,26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