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189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高鈺雯
- 被告
- 曾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7月24日宣判,然因有事證尚須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於115年8月20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