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19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政
- 被告
- 吳木 國內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72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