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李安華
- 原告于柏盛
- 被告豪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于柏盛 被 告 豪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自己之疏失將其所有之新臺幣28,000元匯予被告,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 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又被告為私法人,雖經解散,然其登載之公司所在地即其主營業所,位在桃園市龜山區,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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