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3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孫馥禎
- 訴訟代理人
- 楊千慧
- 被告
- 陳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0,606元,及自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20日起,按延滯第1個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共計1,200元。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0,606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