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34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翠梅
- 訴訟代理人
- 丁振益
- 被告
- 黃曼涓
洪于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2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72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