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邱惠謙
- 被告
- 張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