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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2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邱惠謙
被告
張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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