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299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複代理人
- 陳國浩
- 被告
- 陳龍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826元及自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826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4年2月28日21時5分許,遭被告駕車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之不當駕駛而碰撞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維修費用1萬8,130元,惟系爭車輛於106年5月出廠,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車齡已7年10個月,則原告得請求賠付之零件費用折舊後應僅剩殘價2,826元(14,130÷5【耐用年數+1】=2,826),加計不用折舊之工資1,500元、塗裝費用2,500元,合計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為6,826元。則原告得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為6,8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