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311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余秉珩
- 被告
- 黃琪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427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