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39號
- 原告
- 謝政男
- 被告
- 彭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17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小字第153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17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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