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5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盛
- 訴訟代理人
- 李證賢
- 被告
- 張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23元及自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原告負擔1,050元,餘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023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11月28日下午2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市○○區○○○路與該路000巷口處時,因行車不當撞擊訴外人林○○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致林○○受傷,因系爭機車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原告因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賠付林○○全部之醫療及看護等費用共2萬6,742元,因被告未領有駕照駕駛車輛,是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上開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林○○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賠付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告上開代位請求之主張經核雖於法有據,但本件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所示,被告及林○○之駕駛行為均有過失,本院認林○○之過失程度占70%(見本院卷第39至64頁),則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8,023元(26,742×【100%-70%】=8,0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