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57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倩如
- 被告
- 張已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