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02號
- 原告
- 鍾易茜
- 被告
- 蘇冠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提供工作機會為由取得原告信任後,再向原告表示投入資金可獲得固定利息云云,使原告匯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指示之帳戶,然嗣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迄今仍拒不返還,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揆諸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係在○○市○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