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
- 原告
- 魏進益
- 被告
- 邱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9至37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