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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63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被告
台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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