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7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哲
- 被告
- 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91,381元 114年4月3日 清償日 2.875% 自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