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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1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凱哲
被告
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91,381元  114年4月3日  清償日 2.875% 自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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