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861號
- 原告
- 蘇秋雅
- 被告
- 陳千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因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網路詐騙而陷於錯誤,遂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20,000元至被告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語,惟原告未表明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或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形,而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89年10月5日即設籍臺北市士林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