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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186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蘇秋雅
被告
陳千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因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網路詐騙而陷於錯誤,遂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20,000元至被告所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等語,惟原告未表明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或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形,而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89年10月5日即設籍臺北市士林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及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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