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339號
- 原告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訴訟代理人
- 王喬立
- 被告
- 許偉俠(即許育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育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612元,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育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