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60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被告
- 郭宇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7時56分許,經○○市○○區○○路000巷0號時,因倒車未注意而與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其車身受損,原告業已依約賠付新台幣3萬1,748元之修復費用,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經查,被告籍設○○市○○區,而上開車禍發生地同為○○市○○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第41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