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2號
- 原告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崑
- 訴訟代理人
- 章成驥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詮
- 被告
- 余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