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40號
- 原告
- 苗錫忠
- 被告
- 葉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元,及自115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小字第8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元,及自115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