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990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 被告
- 林志丞即瀚客鴻燈飾量販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5年度雄補字第3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5年3月9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