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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99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被告
林志丞即瀚客鴻燈飾量販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5年度雄補字第3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並於115年3月9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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