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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0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嬉港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虹
被告
瓏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忬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票款訴訟,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488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本院卷第55至6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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