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30號
- 原告
- 呂祥瑋
- 被告
-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確認全家福大樓第二代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由訴外人華奕營造有限公司承攬外牆拉皮工程決議為無效(見本院卷第7頁),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