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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李語喬
被告
鄭翔洋
被告
葉俊杰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曾盈順

黃建彰

黃亭禎

徐暐喆

李勇隆

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0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裁定移送(113年度附

民字第466號),本院民國(下同)115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李勇隆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2,800元由被告李勇隆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李勇隆如以2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盈順、黃建彰、徐暐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推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認識原告,並於110年1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下注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匯款20萬元,至被告李勇隆所有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告李勇隆並依「代辦人員」指示於110年10月25日14時55分許,至○○市○○區○○○路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款387萬元(含其餘不詳被害人之款項)後,旋即於同日15時14分許在該分行內將提領款項全數交予「代辦人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訴請被告等人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葉俊杰抗辯:我與原告所受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所訴並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鄭翔洋抗辯:其沒有參與本件詐騙,刑事判決亦判決其無罪。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黃亭禎抗辯:我被判無罪。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李勇隆抗辯:我想和被害人和解。

㈤被告曾盈順、黃建彰、徐暐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說明與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之上開主張,除被告葉俊杰、鄭翔洋、黃亭禎、曾盈順、黃建彰、徐暐喆有無參與對其之詐騙外,其餘與刑事判決之認定均相符(見本院卷第33至4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李勇隆就原告被騙之20萬元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含法定遲延利息)。

㈡至被告鄭翔洋、黃亭禎部分,則被判決無罪,被告葉俊杰、曾盈順、黃建彰、徐暐喆雖被判決有罪,但與原告被騙部分並無關連,此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32頁),此外,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鄭翔洋、黃亭禎、葉俊杰、曾盈順、黃建彰、徐暐喆與原告之被詐騙有所關連,則原告主張被告鄭翔洋、黃亭禎、葉俊杰、曾盈順、黃建彰、徐暐喆等人均有參與詐騙集團對其之詐騙,尚難認與事實相符,不足採信。

㈢被告李勇隆雖表示願與原告和解,但兩造無法達成和解之協議,則如上所述,被告李勇隆就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當仍應負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訴於被告李勇隆應給付其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7日,見113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卷第2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超過上開範圍之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又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李勇隆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再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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