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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育丞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告
余李明
被告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9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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