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6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文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雄簡字第6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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