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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6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被告
鄭文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所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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