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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6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郭博順
被告
王鈞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本院卷第9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不存在(本院卷第102頁)。查,原告變更聲明,均本於同一本票債權,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執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9261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惟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存在,是被告得否持系爭本票請求原告給付票款,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且此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惟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9年8月19日,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22條、第24條之規定,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於112年8月19日完成,被告遲至114年始聲請本票裁定,伊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對伊主張票據權利,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投資擔保,應為充分之舉證,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足證明有原告所述之原因關係或有債權消滅之事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30條、第144條第1項、第14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請求」,應於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6號審查意見可資參照)。又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是債權本身固然未消滅,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㈡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9年8月19日且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即自發票日起算3年即至112年8月18日止不行使票據權利,時效即屬完成。被告係在114年8月29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系爭本票裁定乃係於114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261號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見解,被告該次行使本票債權之「請求」意思,乃114年9月18日到達原告,惟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逾3年期間而罹於時效消滅,亦經原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是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以及屬於該本票債權之從權利的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09年8月19日 郭博順 1,000,000元 未記載 CH29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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