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918號
- 原告
- 吳陳來勤
- 被告
- 廖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35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因社區都更議題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河邊里都更專屬園地」(下稱系爭群組,成員380人),詎被告因細故對伊心生不滿,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在系爭群組以本名發表如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其中夾雜「犯賤」、「當綠茶」等詞句(以下合稱系爭詞句)公然辱罵伊(下稱系爭事件),伊之人格權因此遭貶損,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固有發表系爭言詞,惟原告於事發後仍持續在系爭群組發表言詞,並未因此退出系爭群組,可見原告人格權受侵害程度不重,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容有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要旨足參。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易字第513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卷證光碟(見本院卷末證物袋)核閱無訛,堪信實在。參諸系爭群組聊天紀錄顯示,被告因不滿原告在系爭群組中提及伊與5樓住戶的紛爭,而假藉原告曾向伊親友借用駕照遭拒乙事,在系爭群組成員得共見共聞的情形下,針對原告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並夾雜使用系爭詞句(見系爭刑案光碟他字卷第17、19、21、41、43頁),及「犯賤」一詞觀其字面即具貶抑他人人格之意,而「綠茶」一詞係網路流行用語,意指外表清純,卻藉此引誘男性、出賣肉體以獲取名利之女性,係屬歧視用語,有維基百科網頁查詢截圖可考(見系爭刑案偵卷第27、28頁)等一切情形,堪認被告在不特定之人可共見共聞之系爭群組內,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既無關公益,夾雜使用系爭詞句亦逾越一般人可以忍受之範圍,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被告所為即具不法性,並已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是依前引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事件所致原告非財產上損害,負賠償責任。
㈡本院審酌原告為國中畢業,是退休人士,依靠退休金維生,其名下有土地及投資數筆;被告為大學畢業,受僱於鋼鐵公司負責業務工作,每月收入4萬元,其名下有土地及投資數筆,汽車1部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40頁及外放限閱財產資料卷),復考量被告係受完整國民教育之人,卻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故意在系爭群組(成員380人)以系爭詞句公然辱罵原告,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被告雖在系爭刑案審理中已當庭向原告道歉,惟自承伊既未收回附表所示言詞,也未在系爭群組就系爭事件向原告公開道歉(見本院卷第40頁),迄未獲得原告原諒,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系爭事件所致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者,容有過高,應予酌減。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4年7月29日起(見附民卷第1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查,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審理期間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要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那你幹嘛還你五樓的事情,還被當面罵。看來你就是都「犯賤」。 2 人家就不想借你,你就四處亂放話,裝可憐,當「綠茶」嗎? 這麼老的在當「綠茶」還真的不簡單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