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聲字第40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鄭峻明

聲請人
JAVIER DOMINGO JR DELA PENA(加威)
相對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115年度橋簡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則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時,是否有必要許聲請人供擔保裁定停止執行,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617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但相對人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而其對系爭裁定裁准強制執行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故願供擔保,聲請依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裁准系爭執行事件於本院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小字第137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然經調閱系爭本案卷宗審核結果,該案之原告固為聲請人,但被告並非相對人,且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並非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則系爭本案之判決結果,顯然與相對人持有之系爭本票對聲請人之本票債權是否存在無影響,則本院當無庸裁准本件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5年度雄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