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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聲字第65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林佳昌
相對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570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債權額及程序費用1,400元(利息計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合計應為226,432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非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萬5,374元) 1 利息 4萬4,594元 92年8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12+13/366) 20% 10萬7,342.39元  2 利息 4萬4,594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6月23日 (10+296/365) 15% 7萬2,315.59元  3 程序費用 1,400元    - 1,400元  小計       18萬1,057.98元 合計        22萬6,4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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