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59號
- 原告
- 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仙平
- 被告
- 蓁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容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蓁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6,000元,應繳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