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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8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宣撫

原告
葉宇哲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34,38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14日止(見民事起訴訴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2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4,380元) 1 利息 3萬4,380元 115年1月17日 115年4月14日 (88/365) 10% 828.89元  小計       828.89元 合計        3萬5,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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