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43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得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475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3月30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