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泓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3,660元(計算式:200,253元+83,407元=283,66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6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之遞狀日)之利息、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8,282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率 1 200,253元 114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2 83,407元 114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附表二(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計算方式 200,253元 115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1所示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1所示利率之20%計算 83,407元 115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率之20%計算 附表三: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萬253元) 1 利息 20萬253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4月6日 (97/365) 4.33% 2,304.34元 2 違約金 20萬253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4月6日 (65/365) 0.433% 154.41元 小計 2,458.75元 項目2(請求金額8萬3,407元) 1 利息 8萬3,407元 114年12月30日 115年4月6日 (98/365) 9.05% 2,026.68元 2 違約金 8萬3,407元 115年1月31日 115年4月6日 (66/365) 0.905% 136.49元 小計 2,163.17元 合計 28萬8,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