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283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玲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507元(計算式:本金110,807元+已結算利息8,911元+違約金8,1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04,689元=332,507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項目1(請求金額11萬807元) 利息 11萬807元 102年12月21日 115年4月14日 (12+115/365) 15% 20萬4,689.37元 合計 20萬4,689.37元